對企業(yè)所得稅制來說,稅收優(yōu)惠是不可或缺的,所以,如何因利勢導、盡量使其潛藏的激勵性或照顧性政策目標能順利付諸實踐,首先必須通過稅收法定的方式實現最起碼的正當性。更高層次的正當性的實現,則要通過將稅收優(yōu)惠的決定機關及其行使對象合理而又謹慎地控制在一定范圍內,這一點依賴于稅收公平與稅收效率的最優(yōu)比例組合。正是由于稅收優(yōu)惠沒有客觀的指標予以約束,容易產生隨意性和寬嚴失度。引入稅式支出觀念以將稅收優(yōu)惠納入預算管理的范疇,有利于政府有效控制因實施稅收優(yōu)惠而有損失的稅收收入總量,并可優(yōu)化稅收優(yōu)惠的結構和方式;有利于正確評價稅式支出產生的經濟與社會效果,以便及時修正失當的稅收優(yōu)惠條款。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建立稅式支出制度,但西方國家稅式支出的理論與實踐,已經引起我國稅收與稅法理論與實務界的重視。特別是,我國《預算法》亦處于計劃大修當中,現階段討論稅式支出概念在稅法實踐中之確立,尤顯適時和必要。建構稅式支出法律制度,于宏觀著眼,應當使得稅式支出成為宏觀經濟調控體系中卓有成效的有力手段;于微觀著手,必須確保稅式支出公正對待受益納稅人與非受益納稅人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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