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條款修改征求意見的函
財辦會〔2017〕2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司,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財務局,武警部隊后勤部財務局:
2017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取消了會計從業(yè)資格行政審批,修改了涉及會計從業(yè)資格的相關條款。
為貫徹落實新《會計法》,財政部將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中涉及會計從業(yè)資格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并將其中與新《會計法》有關規(guī)定,以及現行會計規(guī)章的表述明顯不一致的內容一并進行修改?,F將形成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部分條款修改對照表和《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部分條款修改對照表轉去,請你單位就對照表中的條款修改組織征求意見,并于2017年12月22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財政部會計司。